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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用直升机停机坪净空规定!
军用停机坪和军民合用停机坪设定停机坪净空区,约束净空区内物体的高度,以及为净空区内影响飞行安全的物体设置妨碍物标志,适用本规则。
一、停机坪净空区的设定
(一)停机坪净空区是指为保证飞机起飞、着陆和复飞的安全,在停机坪周围划定的约束物体高度的空间区域。由升降带、端净空区、侧净空区构成。其规模和标准根据停机坪等级确认。
(二)升降带是以停机坪跑道中线为基准,两侧各100米的中线平行线和两头各100米处中线水平延长线的垂直线所构成的场所。升降带上不应有对飞机活动构成危险的物体。
(三)端净空区是从升降带端线的两头开始,与升降带边线水平延长线以水平面15%的分散率扩展至3000米,并以此宽度延伸到停机坪净空区边线所构成的约束物体高度的区域。妨碍物约束面起算高程为跑道端中点高程。端净空区妨碍物约束面有关要求详见附表1。
(四)侧净空区是从升降带和端净空区约束面边线开始,至停机坪净空区边线所构成的约束物体高度的区域。妨碍物约束面由过渡面、内水平面、锥形面和外水平面组成。侧净空区妨碍物约束面有关要求详见附表2。
二、特别停机坪的净空
(一)海拔高程2000米以上的停机坪净空要求,能够参照本规则按实际飞行需要确认。
(二)多条跑道的停机坪,应当依照本规则分别确认每条跑道的净空要求。
(三)保留旧停机坪、水上停机坪和公路飞机跑道的净空要求能够参照本规则相应的停机坪等级履行。
(四)直升停机坪净空要求依照《军用永备直升停机坪场道工程建造标准》(GJB3502—98)履行。
三、妨碍物遮盖及标志
(一)经允许存在的超越规则高度的固定物体,在其最高顶端周围150米规模内按10%降坡,降坡面以下的物体被遮盖。
(二)被遮盖超越规则高度的物体不视为独立妨碍物,不遮盖其他物体。
(三)停机坪净空区内超越规则高度及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物体,均应当设置妨碍物标志。妨碍物标志由颜色标志和灯光标志组成。
(四)永久性建(构)筑物应选用红白相间色带标志。两种颜色至少应各涂饰三段,色带应当垂直于长边,宽度视建(构)筑物具体情况确认,一般不小于2米。
临时设备可选用边长不小于1.5米的方形红色旗号标志。旗号展现在物体的顶部和最高边际的四周,距离不大于15米。
(五)单个物体高度低于50米的选用低光强红色妨碍灯,50米至150米之间的选用中光强白色妨碍灯,高于150米的选用高光强白色妨碍灯。妨碍灯设置在物体的顶部和最高边际的四周。高于50米的单个物体中间层应当依照规则距离设置中光强白色妨碍灯,每一层的妨碍灯不小于四盏。同一层的灯应当一起亮光(详见附图3A)。
高度大致相同、相邻距离不超越50米的物体群,高于50米的选用中光强白色妨碍灯,低于50米的选用中光强红色妨碍灯。顶部妨碍灯应当设置在物体群最高顶端、外侧边际及其拐角处,灯的距离不大于50米(详见附图3B)。中间层妨碍灯的设置、层距离离和亮光要求同单个物体的规则。
烟囱及相似建(构)筑物的顶部妨碍灯应设置在其顶部以下1.5米至3米。妨碍灯性能有关要求详见附表3。
四、停机坪电磁环境
停机坪导航台站的周围环境要求,依照《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86)和《VHF/UHF航空无线电通讯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JBZ20093—92)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