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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直升机停机坪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辅导定见》要求,
促进通用机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用机场的建造与运转处理。
第三条 通用机场根据其是否对大众敞开分为 A、B 两类:
A 类通用机场:即对大众敞开的通用机场,指答应大众进入以获取飞翔服务或自行
展开飞翔活动的通用机场;
B 类通用机场:即不对大众敞开的通用机场,指除 A 类通用机场以外的通用机场。
A 类通用机场分为以下三级:
A1 级通用机场:含有运用乘客座位数在 10 座以上的航空器展开商业载客飞翔活动
的 A 类通用机场;
A2 级通用机场:含有运用乘客座位数在 5~9 之间的航空器展开商业载客飞翔活动
的 A 类通用机场;
A3 级通用机场:除 A1、A2 级外的 A 类通用机场。
本办法所称商业载客飞翔,指面向大众以取酬为目的的载客飞翔活动。
第四条 新建通用机场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获得场址职业审阅定见。
第五条 通用机场应当按本办法要求获得运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开
放运用。
第六条 通用机场处理许可证,应当由机场运营人向民航区域处理局按照本办法规
定条件和程序提出申请。
第七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通用机场施行一致监督处理。
中国民用航空区域处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区域处理局)担任辖区内通用机场的监督处理。
第八条 通用机场运营人在申请许可证过程中应当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担任。
第二章 场址审阅
第九条 通用机场场址审阅由机场建造项目投资人向所在地民航区域处理局提出
申请,并提交场址阐明资料。
民航区域处理局对通用机场拟定场址是否满意航空器起降要求及是否对附近机场
产生影响出具审阅定见。
第十条 通用机场场址阐明资料应当阐明拟定场址的有关状况,包含以下内容:
(一)场址的基本情况,包含地理位置、场所状况、建造内容(含或许的未来规划);
(二)机场运转的相关影响因素,包含空域条件、气象条件、电磁环境、净空环境、
环境影响以及与城乡建造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相容性。
通用机场场址阐明资料应由具有咨询、规划等相关资质的机构编制。相关资料如需
相关部分认可的,应获得相关部分定见。
第十一条 关于通用机场建造项目投资人报送的场址阐明资料,民航区域处理局应
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审阅定见。
如需要,民航区域处理局应当对拟定场址进行现场踏勘,复核陈述内容,对陈述提
出或许的弥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