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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直升机停机坪标准
民用直升机停机坪本规范根据国际民用航空条约附件 14 第域卷 《直升机场》 第四版 (2013 年 7月) 的有关规范和建议, 并结合我国民用直升机场建设与办理实践进行修订。 本规范规则了民用直升机场飞翔场所的技术要求, 首要包括飞翔场所的物理特性、 直升机场障碍物约束、 目视助航设备、 救援和消防等内容, 分为 7 章和 3 个附录。本规范代替 《民用直升机场飞翔场所技术规范》 (MH 5013—2008), 首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改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新增了跑道型最终进近和起飞区、 滑行通道、 保护区、 动力荷载承载面、静荷载承载面、 1 级功能运转、 2 级功能运转、 3 级功能运转、 直升机起落架横距、精细进近、 非精细进近、 空间点进近、 空间点目视航段等概念、 术语;
———调整了部分术语称号, 如原直升机甲板改为直升机水上渠道、 起货区改为悬停操作区、 船上的直升机场改为船上直升机场;
———修改了部分术语的概念解释, 包括外表直升机场、 障碍物、 船上直升机场、直升机停机坪等;
———取消了空中过渡航道的规则;
———修改了各类直升机场的最终进近和起飞区、 接地和离地区、 安全区等尺寸规范和部分物理特性;
———修改了直升机在各类滑行道上运转以及在机位上停放和运转时与周围物体安全距离的规则;
———增加了高架直升机停机坪、 直升机水上渠道和船上直升机场设置安全网的规则;
———修改了障碍物约束面和扇形面的规则以及障碍物约束要求;
———增加或修改了悬停操作区标志、 最大允许质量标志、 D 值标志、 外表直升机场最终进近和起飞区边界标志或标志物、 瞄准点标志、 接地/ 定位标志、 直升机场
称号标志、 直升机水上渠道无障碍物扇形面 (V 形) 标志、 直升机水上渠道和船上直升机场外表标志、 直升机水上渠道制止着陆扇形面标志、 直升机地上滑行道标志和标志物、 直升机空中滑行道标志和标志物、 直升机机位标志、 飞翔航径对正引导标志等;
———增加了飞翔航径对正引导灯光体系;
———增加了救援设备的装备要求;
———调整了直升机以 1 级功能、 2 级功能和 3 级功能运转的适用条件;
———修改了航空数据的质量要求。